GB(/T)24803《电梯安全要求》分为4个部分:
——— 第1部分:电梯基本安全要求;
——— 第2部分:满足电梯基本安全要求的安全参数;
——— 第3部分:电梯、电梯部件和电梯功能符合性评价的前提条件;
——— 第4部分:评价要求。
本部分为GB(/T)24803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ISO/TS22559-4:2011《电梯安全要求 第4部分:全球符合性认
证程序 认证要求》。
本部分与ISO/TS22559-4:2011的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如下:
———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本部分做了具有技术性差异的调整,以适应我国的技术条件,调整的情
况集中反映在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具体调整如下:
. 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T18346 代替ISO/IEC17020;
. 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T19000 代替ISO9000;
. 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GB/T24803.2—2013 代替ISO/TS22559-2:2010;
. 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GB/T24803.3—2013 代替ISO/TS22559-3:2011;
. 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T27000 代替ISO/IEC17000;
. 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T27021 代替ISO/IEC17021;
. 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T27025 代替ISO/IEC17025;
. 删除了未引用的ISO/IEC17011。
———本部分4.3.2b)用“所委托的验证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代替ISO/TS22559-4:2011的“下列情况下允许申请方向另一个符合性认证机构申请:……”,并增加了注,以便于应用以及与我
国安全等效评价工作的实际情况一致。
———本部分4.4.4用“当符合性评价机构对电梯、电梯部件或电梯功能的变更进行评价时,如果其验证报告的签发机构与原报告的签发机构不一致时,符合性评价机构应从原报告持有者或签发原报告的验证机构处获取相关信息”代替ISO/TS22559-4:2011的“当要求符合性认证机构对由另一符合性认证机构签发的符合性证书的电梯、电梯部件或电梯功能的变更予以评价时,该符合性认证机构应从原证书持有者或签发原证书的符合性认证机构处获取相关信息”,以便于应用以及与我国安全等效评价工作的实际情况一致。
———第5章用“符合性评价机构的条件”代替ISO/TS22559-4:2011 的“符合性认证机构的认可”,并删除了ISO/TS22559-4:2011的5.3,以便章名与条款之间相对应。
本部分与ISO/TS22559-4:2011相比还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本部分3.4用“符合性评价机构”代替ISO/TS22559-4:2011的“全球符合性认证机构”,3.5用“基本安全要求”代替ISO/TS22559-4:2011的“全球电梯基本安全要求”,3.6 用“安全参数”代替ISO/TS22559-4:2011“全球安全参数”,以便于应用以及符合GB/T1.1—2009的有关规定。
———因不适合我国国情,删除了ISO/TS22559-4:2011中3.4的注。
———关于参考文献,本部分用我国对应的文件代替了ISO/TS22559-4:2011参考文献中对应的文件。
本部分由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96)提出和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交通大学电梯检测中心、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上海爱登堡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广东菱王电梯有限公司、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东方富达机械有限公司、苏州默纳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凤旺、蔡金泉、姚姚、徐冠鹏、袁柳琴、王晓麟、鲁国雄、张鹏、孟庆东、唐志荣、戴行刚、佘昆、周春明、周卫东、李振才、高德炎、郑金伍、张寿林、孙宝亮、唐林钟、陈晓君、苏国明、张永涛、何自立、林建杰、贾砚华、刘春凯、荆华俊、刘永前。